本文转自:长江日报
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29日讯(记者宋磊 通讯员陈永明)磷石膏是磷肥生产伴生的副产物,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,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。3月29日,《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(草案)》提交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。据悉,这是全国首部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的磷石膏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。
据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我省磷矿资源丰富,磷矿资源保有量、年开采量、磷肥产量等居全国第一,同时也是磷石膏产生大省,目前全省磷石膏堆存量3.07亿吨、占全国一半以上。“磷石膏产生量和堆存量不断增长,不仅带来生态环境和安全隐患,还制约了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,全面推进磷石膏污染防治十分必要、意义重大。”
条例草案着力建立磷石膏污染防治体制,拟规定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,建立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,建立省磷石膏污染防治综合信息平台,加强对磷石膏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等全过程监控,实现磷石膏污染防治信息可追溯、可查询。
条例草案落实污染防治责任,拟规定,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磷石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者,应当采取措施,防治磷石膏污染,对所造成的污染依法承担责任。还拟规定,新建产生磷石膏的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,对产业的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;现有产生磷石膏的单位应当限期配套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,对产生的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。
条例草案强化磷石膏再利用措施保障,拟规定,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,相关市、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资金,用于支持磷石膏污染防治、磷石膏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等。
【编辑:邓腊秀】